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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破坏生态环境入刑典型案例

更新:2019-06-04 14:06:43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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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6月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社会公布失火、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林业生态资源、渔业生态资源、水生态资源犯罪入刑的六件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滥伐、买卖林木既赔本还受刑

案例一:冉XX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3月,被告人冉XX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周XX所有的位于宣汉县峰城镇豆溪村6组唐家嘴周绍明家自留山(防护林)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李良东、冉龙电、徐丕轩、吴应权、陈元伍、陈进兵等人进行砍伐、装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采伐面积0.15公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共计采伐蓄积25.8238立方米,进行为期3年生态修复,需各项费用合计4645元。宣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冉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采伐的林木经处置所得的变价款769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被告人冉XX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防护林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进行修复,赔偿受损防护林面积0.15公顷的修复费用4645元。

案例二:周XX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4月初,被告人周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侄儿周照雄(另案处理)现场管理砍伐事宜,雇请他人在其位于万源市石塘镇贺家湾罗家湾组(小地名燕窝山)的自留山林内砍伐树木用于出售直至案发。经万源市森林公安局聘请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砍伐现场进行林木伐桩鉴定,采伐林木总株数241株,总蓄积31.060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0849立方米。被告人周XX成功售出两车木材,售得6150元。万源市林业局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966元。被告人周XX表示愿意补栽补种。万源市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赃款615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进行修复,则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966元。宣判后,被告人周XX当庭表示不上诉,愿意补栽补种,尽快修复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严格按照采伐许可制度合理采伐森林及其他林木,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法院在坚持依法刑罚制裁的同时,判决收缴违法所得,由被告人修复生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震慑警示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林业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对恢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造福当地民众具有积极意义。

禁渔期使用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受到刑罚惩处


案例三:张XX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自2017年3月1日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设置达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严禁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2018年4月17日23时许(禁渔期),被告人张XX在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成都村8组州河支流“香梨湾”河段(禁渔区),使用电子逆变器1台、电瓶1台等捕鱼工具,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渔获物(鲤鱼、鲫鱼、翘嘴、黑尾子)共计12.5千克。达州市达川区水产站出具《关于张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电捕鱼器及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张XX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875元,间接损失2812.5元,共计4687.5元。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制定《关于渔业增值放流的实施方案》,被告人张XX需增殖放流鱼育苗6-20cm鲤鱼、鲫鱼46875尾,修复被破坏的州河达川区河段流域生态。检察机关对本案公诉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12.5千克,破坏了州河达川区河段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人张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判决被告人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州河达川区河段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增值放流鱼苗6-20cm鲤鱼、鲫鱼46875尾进行水生态修复。宣判后,被告人张XX及时向判决书载明的河段投放了渔苗,积极主动履行水生态修复义务。

案例四: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6月1日(禁渔期期内)11时许,被告人王XX驾驶自己的川达渔84343号渔船,在渠江李渡镇洋渡河段,使用“捕鱼王”等电捕鱼器,非法捕捞天然江河鱼类共计5.5斤(其中鳊鱼1.2斤,黄颡鱼4.3斤),被渔政部门查获,并现场查获电捕鱼机器一套,其中电瓶两个、升压器一个、电线两圈、舀子一个。经渠县农林局评估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000余元。渠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判决被告人王XX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购买5-7cm的黄颡鱼1000尾、7-10cm的鲢鱼7000尾、7-10cm的鳙鱼2000尾的鱼苗投放到渠江河内。宣判后,被告人王XX痛改前非,在上百群众、渔民见证下,及时向渠江河投放了高于判决2倍的鱼苗,积极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典型意义:水产资源,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部分群众违反渔业资源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使用电鱼器等禁止性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安全威胁,还会造成河道水资源生态和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两案的审判,既运用刑罚有力惩处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又通过公益诉讼要求非法捕捞者对环境资源破坏进行生态修复,也告诫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水产品合法捕捞意识,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水资源生态平衡。

野外焚烧秸杆、杂物引发山林火灾构成犯罪受罚

案例五:被告人白XX失火犯罪案。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XX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想将地里的杂草、秸杆烧掉做肥料,点燃杂草、秸杆后,由于风大而引燃了旁边的山林。被告人白XX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才将山火扑灭。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家庭的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案发后,被告人白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XX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公民财产遭受了损失,损害了国家林业资源,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白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六:被告人王XX失火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XX在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将地里干枯的竹叶、竹枝条和秸杆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因突然起风,引燃了附近竹林旁的草丛后继续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因风势太大,引发森林火灾,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失火损毁林地修复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万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XX犯失火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万源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对受损林地面积144.13亩进行人工修复,如不进行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18778元。

典型意义:两案警醒广大群众,野外焚烧秸秆、杂物等引发山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也要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损失钱财,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防范在野外焚烧秸秆,维护山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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