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在就医时,用人单位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并且在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汤某出院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用人单位却给出了一个显失公平的赔偿数额,还以前期主动支付医疗费、申请工伤认定等行为为由向汤某打起了“感情牌”……
协议履行一半,对方失联
汤某是达川区S镇贫困村C村的村民,2017年,进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3月,汤某在公司承建的宜宾市兴文县某项目工程上搭设钢架准备支模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在医院就医时,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不仅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而且在第一时间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3日,在汤某还未出院,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已对汤某受伤的情况予以认定为工伤。
汤某出院后,用人单位派人找到汤某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汤某伤情不严重,加之之前已全额支付医疗费,表示最多再赔付汤某3万元,如果汤某不同意,将不再配合处理后续事宜。同时,用人单位还以前期主动支付医疗费、申请工伤认定等“良心”行为为由向汤某打“感情牌”。汤某虽然觉得赔付数额较低,但是十分感激于用人单位前期的行为,便勉强同意了,并当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在付款时,用人单位又表示先支付2万元,剩下的1万元待汤某配合办理好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后再支付。汤某未作他想,随即向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8月,其伤情被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8级伤残。但是,令汤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用人单位却失联了,剩下的1万元也没着落了。气愤之余,汤某只好先回到了家乡。
协议显失公平,重新索赔
2018年10月,S镇C村的法律顾问陈某前往C村进行法治宣传时,汤某向陈某讲述了他的遭遇。陈某认为本案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重新向用人单位索赔。
本案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汤某所获赔偿数额应在二十万左右,而用人单位自行赔偿的数额与此相差甚远。显然,汤某因缺乏对工伤赔偿事宜的判断能力,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该协议可以依法撤销。在向汤某分析清楚这些情况后,陈某主动提出为汤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协助汤某办妥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顾问全程援助,索赔成功
2018年10月18日,陈某赶往宜宾市兴文县,向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兴仲委)申请立案。三天后,陈某接到兴仲委受理该案的通知。
2018年11月20日,兴仲委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陈某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提出了用人单位与汤某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仲裁员听取了陈某的辩论意见后,认为陈某的观点成立,支持汤某重新主张工伤赔偿。
庭审后,用人单位意识到他们以前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妥,于2018年12月16日,派遣公司一名职工到达川区翠屏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在连续三天的调解过程中,陈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计算汤某应得赔偿项目及数额,并讲述相关案例,最终于12月19日促使双方达成了由用人单位向汤某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18万元,扣除用人单位原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于协议达成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的调解协议书。待用人单位将下剩赔偿款兑现完毕后,陈某及时与兴仲委取得联系,告知该案双方已和解并兑现,向兴仲委提交撤回仲裁的申请。随后,兴仲委依法作出了终止仲裁裁决文书。
法律顾问提醒:
在异地他乡遭遇工伤(工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被拖欠薪资等权利侵害时,可以在侵权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帮助自己维权。同时,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市部分县区也已在广东、云南等川籍农民工相对聚集的市、县设立了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这些地方务工的朋友可就近到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