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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2019-05-10 10:58:47       来源: 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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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军 本报记者 罗天琪    编辑:庞岚月

近年来,达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坚持对各类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帮助企业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涉案企业困难。

近日,市检察院发布了达州市检察机关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通川区检察院诉四川A粮油公司、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3个。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涉案单位四川A粮油公司,邓某某系A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3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粮油公司是达州地区一家经营农副产品种植、收购及销售的民营企业。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2015年7月21日,A粮油公司员工到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并通知A粮油公司接受调查,但A粮油公司没有按时派员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支付员工工资。该局遂将A粮油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3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A粮油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员工支付了部分工资,但迟迟拒不支付剩余的近40万元工资。

2017年5月3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以四川A粮油公司、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难点在于如何化解矛盾,既能追回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又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反复协商,达成延长A粮油公司半个月付款期限的协议。达成协议后,办案检察官一方面努力稳定被欠薪员工的情绪,劝说员工继续工作,保障粮油公司正常经营,另一方面督促A粮油公司及时筹措资金兑现承诺。在多方共同努力下,A粮油公司顺利在付款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在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付清所欠劳动报酬。

2017年10月20日,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粮油公司、邓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A粮油公司、邓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所欠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对A粮油公司判处罚金,对邓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2017年12月19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A粮油公司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查办职务侵占犯罪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符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符某某利用担任四川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助理、营销招商部副经理,负责公司修建的“世纪金城”楼盘门市、车位招商和催收租金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世纪金城”36户车位租金93121元、9户门市租金32万余元共计41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小轿车、福利彩票和生活消费等。

宣汉县公安局以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批准逮捕,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某某故意隐瞒公司销售收入,将应上交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协同公安机关敦促符某某退还赃款争取宽大处理,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通过办案检察官、公安民警的教育和劝说,符某某委托其亲属通过自筹和变卖车辆等方式退还赃款33.6万元,对下欠的7万余元制定了还款计划。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8日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惩治破坏正常经营犯罪

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质环境

2014年1月,渠县L建材公司从彭某毅、彭某容处租得渠县李馥乡天鹅村南阳滩码头使用权。2018年2月23日至28日,雷某海、雷某涛、雷某见、雷某训、雷某才指使雷某荣、雷某合、雷某云、雷某银到南阳滩码头,以要求支付码头管理费、土地复耕费、水土流失费、堆码费等费用为由,用人体、摩托车阻拦车辆进出码头拉货,导致南阳滩码头无法正常经营,逼迫L建材公司支付费用。春节后,外出务工的雷某涛等5人通过建立微信群联系、鼓动在家的雷某合、雷某荣等人继续阻拦码头生产。3月1日L建材公司被迫向雷某合等人支付2万元监管管理费,并约定今后每年支付2万元,还承诺在半月内支付复耕费8万元。后由于L建材公司未支付8万元复耕费,雷某海、雷某安等人以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的名义,煽动村民参与,破坏正常经营。3月16日至20日,雷某合等人采取断电、拦车等方式再次阻拦L建材公司南阳滩码头的正常经营。

针对该起敲诈勒索案,渠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依法对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6月27日,渠县公安局以雷某海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雷某海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码头正常生产经营等手段,强行向L建材公司经营的南阳滩码头索要10万元,其中未遂8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雷某海等6人判处两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雷某训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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