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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烧烤、餐饮大排档经营者告知书

更新:2019-05-08 09:46:20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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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庞岚月

各烧烤、餐饮大排档经营者:

你们好!为深入开展“2019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整治,进一步推动“四城同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创造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期,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对中心城区烧烤、餐饮大排档持续开展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严禁露天烧烤食品。烧烤、餐饮大排档经营户必须入户经营,安装无烟环保烧烤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

二、从事烧烤、餐饮大排档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环保许可手续(或者进行备案)、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合法手续,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严禁违规占道经营,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四、各烧烤、餐饮大排档经营者,按要求着工作衣帽、佩戴口罩进行经营操作,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要认真履行“门前双三包”责任制,保持店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严禁随意倾倒污水、垃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招牌,严禁噪声扰民等行为。

五、对擅自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或者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其它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维护城市环境,是每位市民的责任。希望各烧烤、餐饮大排档经营者及时整改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守法经营,主动配合整治行动。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一定会得到有效改善。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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