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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首例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更新:2019-04-30 10:43:44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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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宗满 侯维平 本报记者 闫军    编辑:庞岚月

本报讯 4月2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刘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聚众斗殴罪被当庭宣判,被分别判处四年至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等人多次在宣汉县南坝镇的KTV、烧烤摊、街道等公共场所纠集成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等人邀约、纠集被告人瞿某某、赵某、吕某某,与彭某某、杨某等人逞强斗狠,与南坝镇唐某某等人先后在南坝镇帝师大桥、昆池灾民安置房两次打架斗殴。双方准备了刀具、棍棒等斗殴械具,陆续邀约、纠集数十人持械参与斗殴,并驾驶车辆冲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斗殴过程被现场目击者拍摄上传至互联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赵某、吕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瞿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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