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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见发票就不给儿子教育费

律师:协商不成可起诉

更新:2019-04-19 10:33:43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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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 罗丁山    编辑:庞岚月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一人一半。但教育费是一笔良心账,哪里有发票?前妻非要我出具教育费的票据才肯给钱。”4月17日下午,家住达川区南城石家湾逸景小区的段先生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求助,希望找律师支个招。

不见发票不给教育费

段先生两年前与前妻刘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由他抚养,刘女士不承担两个儿子的生活费,但要给付两个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给钱。

这两年来,段先生为大儿子所交的学习资料费和其它学习费用有万余元,大儿子对每笔钱都记了账并注明用途。段先生曾多次要求刘女士支付儿子的教育费,但每次刘女士都称“必须见到发票才能给钱”。

“我拿大儿子的记账本给她看,她也不认账。”段先生称,为向前妻出示发票,他曾数次向大儿子学校索要发票无果。无奈之下,段先生想咨询律师,如他无法出示发票,前妻是否有权不支付儿子的教育费?

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达城律师郑传富:

根据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子女合理合法所用的教育费,段先生的前妻应当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分担。但为有效避免双方产生误会或纠纷,段先生为子女支付教育费前,最好先与前妻沟通并取得同意。

郑律师提醒,如果段先生支付儿子教育费完全属实,可以与前妻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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