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眼下,又到了鱼儿产卵繁殖的高峰期,每年这个时节,总有人铤而走险,“非法捕捞”碰触法律的高压线。近日,宣汉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在南坝镇垛石滩河段巡视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仁、张某平在禁渔期内电捕鱼4.8千克,两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目前,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月1日17时许,宣汉县南坝镇派出所民警在南坝镇垛石滩河段开展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有两男子在垛石村大崖河边拿着电捕鱼工具和带水胶桶鬼鬼祟祟,旁边还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遂上前查明情况。经调查,两犯罪嫌疑人均为宣汉人,李某仁(男,51岁)是一名大车修理工。张某平(男,53岁 )平日在家务农。两人系邻居关系,4月1日,李某仁和张某平无所事事,李某仁便提议用电瓶增压器到河里去电鱼回来吃,两人一拍即合。于是李某仁便准备好电鱼所需的工具(电瓶增压器、自制渔网、装鱼所用胶桶等)。两人便驾驶车辆从南坝镇龙文村前往大崖河边,到河边后李某仁便负责电鱼,张某平负责提鱼。
据民警介绍,二人使用的电瓶电压是70伏,加了增压器电压能达220伏,如电到人体会致使当场休克,十分危险。同时,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及繁殖,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我市天然水域禁渔期,在所有天然水域实行禁渔,在全年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法律小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祝艳丽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乙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