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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2019-02-26 17:52:35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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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李小平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政发〔2018〕215号)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主动更新观念。准确把握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扣市委“加快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切实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护航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主动走访服务。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的作用,推进政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结对共建、良性互动。建立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政法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大走访、大宣传、大调研”活动,主动联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宣讲相关政策,倾听诉求和呼声。

3.主动问计需求。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精心梳理涉民营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确保涉民营企业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位。主动问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调研论证,通过个性化帮扶、制度性保障等方式,精准提供政法服务。

4.主动担当作为。树牢“民营经济发展无小事”的意识,在依法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恪尽职守、忠诚履职,以冲在第一线、走在最前面的决心和姿态主动担当作为,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坚决及时纠正、查处政法干警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各类职务犯罪行为。

5.主动解决问题。全面收集掌握、分析研判阻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涉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着眼企业需求、主动顺应大势,及时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民营经济发展中涉政法领域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二、坚定践行法治精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6.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高利转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故意毁坏、聚众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侵财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让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无所顾虑、放手发展。

7.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职能,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依法纠正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强化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8.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树立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妥善办理各类案件,促进公平竞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兼顾各方权益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调整规划、政策变化导致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9.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深化执行联动、信用惩戒机制,严惩拒执违法犯罪,确保生效判决确定的民营企业权益及时兑现。探索建立对涉民营企业多个诉讼案件指定一个县(市、区)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类案公平统一。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对需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保障民营企业跨地域跨行业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

10.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权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依法打击打着创新创业旗号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紧贴企业司法需求,优先助推民营经济解难纾困

11.优先助力民营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经常性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规律特点,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及时发现掌握民营经济发展中涉及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通过出台司法政策或发送个案司法(检察)建议,提出应对措施,帮助补齐经营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推动对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工程早稳实施。

12.优先健全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畅通执行转破产工作的立审执配合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健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帮助支持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13.优先提升民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围绕全面开放新态势,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法律风险评估防范等培训讲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出入境商务活动和引进高层次境外人才入境、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依法保护我市在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

14.优先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监督。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对民营企业违法立案、越权办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自由和对涉案民营企业违规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加强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

15.优先深化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深化“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深入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协同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的宣讲解读,大力宣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建立完善定期发布机制,综合运用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等方式,增强全社会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意识。

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便捷高效政法公共服务体系

16.完善审批服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法部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交通安全、出入境管理、特种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证照办理等方面行政审批手续,健全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快捷高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管理事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保障企业投资者和员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均等化权利,方便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劳动力有序流动。

17.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建设,整合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等资源,创建线上线下多渠道公共法律服务模式。积极为民营企业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开通“绿色通道”,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建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选配、培训机制,在市律师协会设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协助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深入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

18.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诉讼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和基层政法派出机构等窗口单位建设。加大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深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力争实现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有效衔接。进一步深化“分调裁”机制,建立以案件类型、特点、繁简程度为依据的分流模式,组建速裁团队,提高司法审判质效。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阳光司法”,深化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流程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和投诉渠道公开,最大限度让执法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19.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深化民营企业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平安企业”“平安园区”等创建活动,指导民营企业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提升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民营企业较集中的大型园区设立警务室或警民联系点,加强巡逻防控,提高见警率。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常态化开展网格员走访民营企业制度,及时发现掌握民营企业及周边地区的治安隐患、特殊人群等,严防个人极端事件等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发生。

20.完善矛盾化解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深化“诉非衔接”,在调解中严格落实平等、自愿、依法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确保快审快结、案结事了。在驻达商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集中、多发易发领域派驻调解室,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设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支持和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完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对涉民营企业仲裁申请及时办理,妥善高效解决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

五、精准把握法律界限,审慎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

21.依法审慎适用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结案后,依法及时解封、解冻涉案财物。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22.依法审慎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批准逮捕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3.依法审慎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运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改进涉企执法办案方式,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税刑事案件,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4.依法审慎把握涉案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依法可以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政策。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

25.依法审慎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六、抓好制度机制建设,保障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26.建立健全统筹联动机制。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级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政法委委员及市级政法部门分管副职为成员的全市政法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政法各部门落实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在经营发展中涉政法领域的各类突出问题。

27.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通过上门走访、开门纳谏、座谈交流、信息发布以及开通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立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畅通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沟通交流渠道,收集掌握司法需求,及时研究解决,加强解释说明和跟踪督办,确保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

28.建立健全协调会商机制。建立政法机关与市场监管局、民营经济办、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充分整合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资源力量,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建立健全政法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研究协调涉民营企业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事项,依法妥善协调涉及异地政法机关对我市民营企业及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重大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9.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定期就政法部门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情况和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各级政法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专项检查,并将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30.建立健全责任查究机制。坚持刀刃向内,通过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案件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建立政法干警失职渎职责任查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发生政法干警巧立收费名目增加涉案单位和经营者负担、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以服务为名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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