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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男子抓了一只“怪猫”,发到网上炫耀,结果遭罚款2000元!

更新:2018-12-18 10:42:53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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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11月24日上午,渠县青龙镇铜鼓村村民李某抓获一只“怪猫”,并在网上发布视频炫耀。

然而,这只“怪猫”实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豹猫。渠县森林公安迅速找到李某,经查豹猫已被放生,随后警方依法没收李某捕兽夹并处罚款2000元。

11月24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中有一只全身覆盖豹纹的猫科动物,外形比家猫略大,不时发出叫声,画面中还传出一名男子的声音:“兄弟,快点来哟,捉了一只大的,好凶哦,不敢过去……”

视频截图

该视频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网友纷纷转发。随后,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也看到了该视频,为了查清事实,鉴定动物级别,随即将该案移交至渠县森林公安局。11月24日晚,在渠县城北派出所的协助下,渠县森林公安局传唤李某接受调查。

渠县森林公安认真比对视频后,发现被捕获的正是豹猫,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李某是渠县青龙镇铜鼓村村民,在渠县某汽车修理厂务工。由于家里的庄稼经常被野兔、小鸟等动物破坏,于是李某购买了4个捕兽夹。事发时,李某刚好回老家休息。他在屋后发现了豹猫,便用捕兽夹将其抓获。

11月24日上午,李某拍下豹猫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在知道这只野兽有可能是豹猫后,他在村民的见证下将其放生。李某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却未曾想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12月3日,违法行为人李某被渠县森林公安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4个猎捕铁夹,处罚款2000元

 (张旭梅 本报记者 田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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