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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非法收受医院现金31万余元

通川区民政局原低保和福利股股长被判刑

更新:2018-12-14 11:22:44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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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本报讯 12月10日,达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有关通川区民政局原低保和福利股股长兼城乡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卢某某违纪案。

据了解,2014年4月至2018年2月,卢某某在担任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低保和福利股(后更名为社会救助股)股长期间,为达州市某医院在签订定点医院协议、开具介绍信、审核资料等方面予以照顾,先后23次非法收受该医院所送现金共计317496元人民币,并据为己有。

“卢某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利用职务便利,对有关单位给予关照,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案发后,卢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2018年7月,经通川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卢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8年11月,卢某某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

 □本报记者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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