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邹某与被告雷某系楼上楼下。自2017年7月起,因被告家的卫生间管道开始出现渗漏,导致原告家卫生间、厨房、卧室部分墙面不同程度的漏水,墙面受损脱落。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对自家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并修复原告受损墙面,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该问题未果,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到涉诉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正上方,因被告卫生间管道渗漏导致原告家卫生河、厨房、卧密部分墙面不同程度的漏水,墙面受损脱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法官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对自家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并对原告家受损墙面进行恢复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其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并对原告住房内因楼上渗水墙面受损的部分进行修复。
法官语,自古和睦相处是处理邻里关系最好的办法。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远水不解近渴”,在遇到邻里纠纷时,应积极友善沟通处理,逃避责任是行不通的,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本网通讯员 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