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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经营权转让起风波

律师提醒:签合同要谨慎 谨记违约责任 预防无效合同

更新:2018-12-06 15:24:50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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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李某投20万元从客运公司承包一班线客车的经营权后,又以60万元的高价转让给市民吴某经营,李某本想从转包经营权中大捞一笔,孰料却因“违约责任”和“无效合同”,分别被客运公司和吴某接连告上法庭。

擅自转让要不得 事情曝光吃官司

甲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该公司对部分车辆采取个人承包经营模式,李某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客运车辆经营目标责任合同书》获得了某线路一辆客车的经营权。合同约定:客车由甲公司全资购买,由李某承包并负责实际运营,李某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同时按月缴纳目标责任费,禁止李某将该车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让、抵押、租赁、承包给他人。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3个月后,又与吴某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吴某支付60万元获得李某的客车经营权,同时按照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目标责任费。半年后,吴某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目标责任费,李某也没按时向甲公司缴纳,客车经营权私自转让一事随之曝光。甲公司随即将李某、吴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吴某返还车辆,并支付拖欠的目标责任费,同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对象不准确 撤回起诉白费力

在法理中,有一个叫“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基于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是与李某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目标责任合同书》,该公司向第三人吴某提出支付该合同上所约定的目标责任费的请求,就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庭审中,吴某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辩称吴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甲公司要求缴纳目标责任费的请求主体错误,同时当庭向甲公司负责人询问是否认可李某、吴某间的转让协议。甲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并主张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经过一番庭审交锋,甲公司了解到自己选择诉求主体错误,当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无效合同无效力 财产返还有损失

随后,法院批准甲公司的撤诉申请。吴某虽然暂时解除了被告危机,但是并没有完全放下担忧。因为吴某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直接向他索要被拖欠的目标责任费,但是李某会向他索要,这笔费用最终还得由他承担。

代理律师得知吴某的担忧后,告知吴某他的担忧是多余的。李某违反其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擅自将客车经营权转让,且甲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所以,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某应将那60万元及吴某前期支付的目标责任费返还给吴某,而吴某应将该客车及经营车辆所得返还给李某。

听完代理律师的分析后,吴某当即决定以李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最终,该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返还45万元费用给吴某。

律师提醒:

在市场经济时代,签订合同的行为普遍且重要。在签订合同时,要持谨慎态度,预防因疏忽导致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从而避免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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