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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套路深 法官教你防“入坑”

更新:2018-12-06 15:23:06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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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理财也呈现多样化的形势,其中就有部分市民与“专业”的投资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这些投资公司用合同的形式来“保证收益”,然而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本金和收益后,便会用各种理由推诿。那么,法律对投资理财是如何规定的,投资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1 投资公司旋起旋灭

辛辛苦苦攒下的储蓄,怎么才能得到最大化的收益?这是很多市民心中反复盘算过的问题。委托投资公司理财,在达城市民看来不是新鲜事。

2013年,达城街头巷尾,多家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各公司的业务员也在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处频繁出入,向市民介绍各种“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彼时,大部分投资公司都向市民许诺每月回报1分(1%)以上的回报率,最高甚至达到每月2角(20%)。不少市民都听信了业务员的鼓吹,签订了投资“协议”、“合同”,纷纷将自己的储蓄投入投资公司。

一开始,大部分投资人都能按时拿到回报。但是好景不长,2014年底,达城西外一名叫“四川瑞昌担保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跑路”,数百名投资人的上千万资金一夜之间血本无归。“瑞昌”的跑路,立即引发了挤兑潮,各个投资公司的投资人都要求退还本息。到最后,达城数十家投资公司纷纷倒闭。

“有很多投资公司都有正规的投资项目。”据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后,经侦部门介入了多个投资公司“跑路”的案件,发现有些投资公司向投资人许以高额回报,将融来的资金投入到一些项目中,由于资金回报周期长,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有些投资公司将融来的资金再次加高利率出借,赚取利息差额,一旦碰到借款人无法偿付,也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还有个别投资公司干脆就是“旁氏骗局”,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干着非法吸存的勾当,应付风险的能力极低。

2 法官支招合法投资

如今,随着实体投资公司的破灭,一些互联网投资项目又改头换面出现在市民的眼前,但这些投资方式都是“换汤不换药”,本质依旧是非法吸存。

怎么才能正确甄别“非法吸存”陷阱,维护自己投资过程中的合法利益?投资人在与投资公司签订理财协议时,经常会遇到名目各异的投资理财合同文本,那什么样的投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1、居间人应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通川区法院一法官表示,首先,类似《出借》、《咨询》、《服务》等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此时投资理财公司作为居间方。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投资公司在寻找借款人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借款方的真实情况。

因此,投资公司隐瞒借款人信息和投资资金去向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很多投资理财公司都以高收益率和高利息吸引投资,对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无论合同约定采取收取居间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何种方式,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给付利息的,年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不论是投资者、中介平台还是借款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息,投资者不要因为贪图高收益而盲目投资,陷入投资骗局。

另外,投资公司一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的情形吸收资金且达到一旦犯罪金额,则构成非法集资等侵财类犯罪,投资人不但主张投资回报即利息无法实现,其本金回收的风险将难以想象。

3、能否提前取回出借款是影响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

投资人在出借资金时,出借期限及能否提前取回出借款是影响其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中有关说明和提示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许多投资公司在出具的投资合同中,都规定了出借人不许提前取回投资款的条款,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采取醒目的方式或注解向出资人特意说明,提醒其注意,否则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

3 学会用法律维权

生活中,许多非正规的线下投资理财公司将门店设在居民小区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宣传,利用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投资理财知识欠缺的弱点,设下诈骗陷阱。投资者要学会识破投资骗局,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理财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会在宣传册上做出各种各样的宣传内容,类似经营的理财产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险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这些宣传内容大多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该警惕这些虚假宣传,发现后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靠行政处罚打击违法营销行为。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项目时,需考量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资平台的中介机构,那么投资者就应要求披露实际借款人的详细身份和财产信息,时刻关注投资款的去向,发生纠纷后及时向实际借款人追究责任。反之,如果投资者直接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出借协议,或与投资理财公司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由投资理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当出现还款不及时等情形时,投资者可以向投资理财公司直接主张还本付息。签订投资合同前,要仔细甄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向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多方查询信息,明确是否有投保保险公司及投保金额数目。

如果与投资公司发生纠纷,投资款索要困难,投资者可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发现投资公司涉嫌诈骗,别忘了尽快报警,根据情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案件调查过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财产信息,方便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如果投资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郑滨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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