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
我当初就只是想抓青蛙卖点钱贴补家用,
没想到会犯法……”
11月15日,达川区首例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梁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今年刚满50岁的梁某某是达川区麻柳镇村民,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看很多人喜欢吃青蛙,便想着抓捕野生青蛙来卖,好贴补家用。2018年6月10日晚,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某利用家中蓄电式矿灯作照明工具,在禁猎期到禁猎区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任家庙村、金鼓寨村水沟沟渠和田边徒手捕捉野生青蛙107只。
6月11日,梁某某在麻柳镇集市贩卖自己非法捕捉的107只青蛙时被正在巡查的达川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面对民警手中的铁证梁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日,达川区法院受理该案,因该案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达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梁某某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及时配合民警将狩猎的青蛙予以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达川区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在记者采访中,据梁某某本人交代,平日以务农为生,没有固定工作,就想到靠卖青蛙来赚钱,补贴家用,知道自己非法狩猎青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梁某某懊悔不已。
法官普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打破自然生态平衡,危害生态安全,危及人类和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局面,达川区法院必将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本网通讯员 彭雪芹 郭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