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张10多年前的借条,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但借款人一直没还钱。请问这张借条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9月8日,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接到76岁的雷兴怀老人求助。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雷兴怀老人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还款时间超过10年
据雷兴怀介绍,2007年8月,朋友张某某找他借钱应急,雷兴怀为帮他渡过难关,分3次给张某某借钱共计2万元,张某某打了3张借条。当年10月29日,张某某重新给雷兴怀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还在借条中注明“原3张借条作废”,并约定张某某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2万元。
但张某某不仅没履行约定,还搬到了外地生活,雷兴怀曾无数次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他尽快还钱,得到的答复总是“再等一等”。弹指一挥间,10多年过去了,张某某仍没有还过一分钱。
前不久,雷兴怀和朋友聚会聊起2万元借款的事,朋友好心提醒他,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若逾期两年没归还借款,借条将不再受法律保护。雷兴怀听后大吃一惊,担心借条变成“白条”,不知道10多年前的借条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联系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他解释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雷兴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