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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达州城区扬尘污染治理的通告〔2018〕第3号

更新:2018-09-30 16:11:10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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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扬尘污染防治,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达州城区扬尘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达州城区东至韩家坝、张家坝职教园区、小河嘴万盘路口,南至达渝高速公路出入口、堰坝、翠屏山南麓,西至黄家坝大桥、达州环城路与巴彭公路(202省道)交界处,北至莲花湖、凤凰山景区横山公路、北外镇徐家坝与罗江镇交界处以及达州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以内区域(以下称“扬尘控制区”)。

二、本通告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清扫保洁、园林栽种和养护、物料堆放、物料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三、建设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运输。

四、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进入城区。驶入扬尘控制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载建筑垃圾的,还应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入城核准手续等相关证件,货物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五、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污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违者,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收回入城通行手续或《重点工程车辆通行证》。

六、施工工地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严格执行“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六个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个不准”,即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六个百分百”,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二)全封闭施工,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主干道高度不低于2.5m,一般道路高度不低于1.8m),并保持卫生整洁。

(三)场地坪硬化,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应采用混凝土硬化覆盖,并确保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平台、截水沟、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施。

(五)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六)施工湿法作业,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七)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八)对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应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七、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者,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环保、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9、2383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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