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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男子田间焚烧杂物引发森林大火被判刑

更新:2018-09-05 11:00:59       来源: 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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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本报讯 2018年8月30日下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达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王某六失火案,在万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六被当庭判决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判决王某六对失火造成的144.13亩受损林地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7000元;如不能按照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修复费118778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六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遂将地里掉落的竹叶、竹枝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等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某六未将火熄灭,也未进行有效防范,仍然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风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竹丛旁的草丛后燃起大火,并向附近山林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森林大火又向其他地方蔓延而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才被雨水淋灭。

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某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过火林地中未受损面积148.37亩,不需采取人工措施,让其自然修复;过火林地中受损面积144.13亩,幼树幼苗烧死或烧伤株数较多,部分检尺木也被烧伤,必须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

案件办理

案件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线索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工作组,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检察机关专题汇报了案件情况。为解决案件中诸多疑难问题,该院会同万源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案件的取证方向提出建议;为解决该案总过火面积、受损面积大且现场取证有较大难度的问题,该院利用无人机的高空航拍优势,对该案森林过火面积、公益林受损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视频航拍取证;为准确界定损害情况,该院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为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明确诉讼请求,该院函请万源市林业和园林部门通过实地踏勘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某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在此期间,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也多次亲赴万源指导案件办理工作。最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9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进行了举证和示证,经过紧张激烈的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被告人王某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失火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对失火林地进行修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六在田间焚烧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六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承担本案鉴定费。

(周弋 张良 马发海 本报记者 闫军)

短 评

“司法利剑”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2016年6月,万源市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涉及环境资源及旅游类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及非诉讼行政审查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建立“四快”(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四就”(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裁决、就地执行)工作机制,与环保、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已审结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39件,调解纠纷20余起。

此次,万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就是我市司法机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一个缩影。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既起着维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作用,更承载着引导社会各类主体追求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庭审期间,法院邀请各方代表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不断引导和增强社会各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了案件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案件办理中,两级检察院充分用好公益诉讼制度,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涉环境诉讼特有的“修复环境”责任承担方式,从而共同形成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动态势,为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再添“利剑”。

我们相信,随着各项涉及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各方人士的共同努力,我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司法利剑”将会发挥出更大作用,为建设幸福美丽达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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