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自古言“远亲不如近邻”,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重要基石。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一起邻里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邻里对簿公堂。
陈某与刘某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双方关系一直和睦。2011年10月起,陈某发现自家客厅和卧室天花吊顶逐渐变黄,经查找原因发现是楼上阳台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从而造成陈某家的装饰装潢受到损失。陈某发现原因后联系刘某协商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刘某虽对陈某的房屋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但对自己家的漏水问题没有维修,导致陈某家天花板渗水问题一直存在,经陈某多次联系刘某,因刘某在外务工迟迟未解决该问题,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了解了该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问题的症结仅在于双方对漏水问题的处理方式。因此,法官决定用调解的方法尽力挽回双方邻里关系。于是,承办法官先给被告打电话告知原告起诉到法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被告权利义务,建议被告主动给原告打电话协商解决。经过法官劝导,被告认识到水管漏水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危害,因自己现在外务工,主动向原告承诺修缮房屋水管的时间,原告也本着邻里和睦相处的想法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至此,一场邻里纠纷以撤诉方式圆满解决。
(本网通讯员 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