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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

更新:2018-09-03 17:15:31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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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才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发挥倡导风尚、弘扬正义的重大作用。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8月27日晚,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后死亡。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鉴于此前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少人对于海明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表示很不乐观。现在,当地警方和检方依法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积极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切,宣传倡导了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值得为之点赞。

  现代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去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撰文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趋于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较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削弱了正当防卫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不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和伸张社会正义,亟须通过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解决。

  去年山东省高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此判决为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此次江苏昆山警方和检方对于海明案件作出正确认定,并通过案件解释进一步阐明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多重价值,包括“法律不会强人所难”,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等等。

  从于欢案中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到于海明案件中警方和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逐渐克服“适用保守”的趋向,有望由此变得更加“正当”。接下来,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用于欢案、于海明案件等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认定和裁判,逐步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由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标准,有效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于海明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检察机关认为社会各界的关注“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对此表示衷心感谢。这说明社会关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范围,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说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考虑常理常情,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才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倡导风尚、弘扬正义的重大作用。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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