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动物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销售火鸡腿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联系,以每件215元的价格从达州市某冻货批发经营部购进5件进口火鸡腿,后以300元的价格销售1件。2017年1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水产冻货批发门市检查时,查获其正在销售的全英文标识包装火鸡腿4件,无中文包装标识,经翻译确认,该火鸡腿产自美国,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将查获的4件火鸡腿予以查扣。被告人王某某在购进时未核实检验检疫是否合格,也不了解火鸡腿的产地,无法提供报关和检验检疫等手续。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购进销售的火鸡腿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产自美国的火鸡腿,并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没收扣押的4件美国火鸡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违法销售猪短蹄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至今在万源市某农贸市场内经营水产品,从事水产品、禽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业务。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从重庆市明品福冷链大市场购进40件产自国家明令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波兰猪短蹄销售。2017年1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时,查获该猪短蹄34件,另有6件已售出。
据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曾发布公告,我国禁止从波兰进口、销售猪、野猪及其产品(非洲猪瘟),禁止从美国进口、销售禽类及其相关产品(高致病性禽流感)。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要求明令禁止的进口动物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潘芳 本报记者 闫军)
短评
严防严惩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近期,我市法院对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判决彰显了法律权威,让以身试法者得到严惩。法律“红线”不容逾越,要严防严惩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下了大力气,食品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这其中既有不良商家唯利是图本性的表象原因,也与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以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经营问题等更深层因素有关。
必须要严防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严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另一方面,要强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取证、入罪、追诉等工作环节,加大专项打击力度,严惩利欲熏心的违法人员,震慑心存侥幸的不良从业者。进而,在厉行法治的同时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从而凝聚全社会力量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