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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发怒伤人牛主人赔偿3万余元

更新:2018-08-16 10:47:58       来源: 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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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饲养动物伤人案件。

2017年7月16日下午,渠县东安乡栏桥村村民秦某的女朋友吴某和往常一样,在傍晚时分赶着鹅群回鹅棚,途中迎面与刘某家饲养的牛相遇。为了避免牛伤害到鹅群,吴某便上前驱赶鹅群,结果被牛撬伤在地。秦某见状,立即上前牵住牛绳,但由于牛绳太短,秦某当即也被发怒的牛撬伤在地,并被牛拖行了一段距离。秦某疼痛难忍,随后被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秦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需手术治疗。随后,秦某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事发次日,秦某通过电话向渠县公安局临巴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认为此事属民事纠纷,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出院后,秦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赔偿,但刘某不承认是他家的牛伤害了秦某,拒不赔偿。去年底,秦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种损失费4万余元。办案法官在审理查明后认定,这是一起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件,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系刘某饲养的牛致伤,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年12月,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秦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杨雪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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