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650元和1780元三个档次,从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应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新的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将于近期出台。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截止2018年6月底统计数据,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7414人,其中,城镇3135人,失地农民4279人。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发放标准为每月1104元。
那么,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呢?记者了解到,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享受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享受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享受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可享受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享受18个月;10年以上均为24个月。失业保险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洪叶 见习记者 钟泽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