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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办 16岁少男少女“奉命”成婚

感情不合 分手后谁来保障权利?

更新:2018-06-28 11:33:01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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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16岁的少男少女正处懵懂的青春期,然而在父母的安排下,一对少年男女却按农村风俗“结婚”,并生育一子。因不堪生活压力,两人协议“离婚”。然而,当得知“丈夫”结识新女友后,“妻子”却找上门来……

花季少年结婚生子

张三1993年出生在农村,由于学习成绩不好,早早辍学在家。2009年,父母找媒人给16岁的张三介绍了一个同街、同龄的对象李冰。两人见面对彼此的印象都不错,并开始同居。李冰怀孕后,双方父母非常高兴,立即按照农村的习俗下彩礼、办嫁妆,为张三、李冰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张三、李冰均未到法定婚龄,所以没法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8月,李冰生下儿子小张。小张的出生给张三、李冰带来了初为父母的喜悦,同时也带来了抚养孩子的负担及其它生活烦扰。尚未成年的两人没有稳定收入,面对生活压力时常发生矛盾,彼此感情也随之淡化。

同居关系难划清

2013年2月,张三、李冰将小张交给张三父母照看,分别外出打工,平时基本不联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两年多。2015年春节,两人回到老家,李冰向张三提出分手,并手写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两人自愿离婚,双方均可抚养儿子,不抚养一方需按月给付抚养费。张三在挽留不成功后,就在协议上签了字。之后,两人继续外出打工,小张仍由张三父母照顾。

在务工地,张三经人介绍新交了女朋友王雪。2017年春节,张三将王雪带回老家,李冰知道后竟前来大吵大闹。李冰的举动让张三十分不解,张三为彻底划清与李冰之间的关系,就直接找到了律师咨询如何才能和李冰撇清关系,而且尽可能让李冰赔偿损失。

律师了解情况后,向张三解释了在法律上他与李冰属于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也不能从法律层面来解除。

明确抚养权归属

律师结合张三的情况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张三虽然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从法律上讲,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随时自行解除。另外,张三与李冰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明确小张的抚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抚养费给付标准和给付时间等内容。因此,张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来进一步划清与李冰的关系。

听完律师的分析后,张三决定以抚养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张三与李冰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张三向李冰支付经济帮扶金1.5万元,小张抚养权归张三,李冰不需承担抚养费。(文中人名系化名)

律师提醒:

婚嫁习俗在我国已有上千年历史,至今仍普遍流行。但是只按婚嫁习俗缔结成的所谓夫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在满足年龄合法、关系合法(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不存在重婚的情形)、身体健康(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件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继承遗产权等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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