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田某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月26日晚,被告人田某春与他人一起吃饭并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川SY***3小型普通客车从渠县老车坝至粮贸大厦方向行驶,即日23时14分行经渠县国道318线2062km+100m路段,在倒车过程中与叶某材停放于路边的川SS***0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川SS***0车受损,后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赶到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田某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1.4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5mg/100ml。经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事发后,被告人田某春向川SS***0车受损车主叶某材支付了赔偿款18000元,叶某材对被告人田仁春予以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财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春依法应在拘役内处以刑罚及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春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幸秋香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