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达州市第二期法院学术沙龙举行,通过对2006年富士康与比亚迪公司的商业侵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从而针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国外电子证据立法状况、电子证据的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进行学术交流。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它也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如计算机数据库、电报电文、电话录音、计算机日志、传真资料、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光盘资料、影视胶片等。电子证据的引入,是互联网技术影响法律实践的结果。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希望通过对其不断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精准运用电子证据规则,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场参与者表示,此类学术交流,对于推进司改进程,促进司法干警的成长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郝小艳 本报记者 冯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