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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摩的”遭遇执法 发生争执被摔伤

“谁为我的‘骨折’埋单?”

更新:2018-06-12 11:12:29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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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2月11日,我到檬双赶场,坐了一辆熟人的‘摩的’。结果‘摩的’被两名城管拦住后发生争执,我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导致左肋骨骨折。”近日,市民胡晓艳来到本报民生热线办公室称,她已经从通川区红十字医院治疗结束,但产生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却没有人承担。

坐车因纠纷摔伤无人担责

胡晓艳告诉记者,她患有先天性石灰骨病,骨头极易骨折。2月11日这天是个赶场天,她坐邻居的摩托车到檬双去赶场买东西。到了檬双后,邻居的摩托车被两个城管拦住了,要求罚款,3个人发生争执,之后城管就开始抢夺摩托车钥匙。“在他们争执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先把我放下来,因为我患有先天性石灰骨病,个子也很矮,无法单独从摩托车上下,需要人辅助才行。我说了很多遍,但他们都没有理睬我。结果,他们在争夺摩托车钥匙的过程中,我从摩托车上摔下来了。”

龙滩派出所民警出现场协调后,摩托车主给胡晓艳拿了400元医药费。胡晓艳在通川区红十字医院医治一个多月,用了16000多元医药费,找摩托车主,他说去找那两个城管,找城管又推给摩托车主。“怎样才能要回我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呢?”胡晓艳很无奈。

可依法向车主、城管主张权利

达州执业律师郑传富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胡女士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车主、城管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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