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表示愿意协商余款还款时间。至此,该案得以继续执行。
据了解,2012年,位于大竹县的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B公司向A公司购买机械设备。2015年1月,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B公司下欠A公司货款共计240余万元。2015年10月,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B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支付下欠A公司货款及利息。但到期后,B公司仍未按期支付欠款。2017年9月,A公司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
今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A公司以被执行人B公司有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为由,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受理后,为妥善执行此案,执行法官决定先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入手做工作。经多次与宋某电话联系,其均以在外地为由敷衍执行法官,拒不出面解决。后经执行法官不断释法明理,宋某终于愿意到法院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宋某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他人为由,拒绝承认债务。鉴于被执行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对抗执行,法院对其下达拘留决定通知书。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下,宋某向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立即支付2万元,并同意马上与申请执行人A公司协商余款还款时间。在得到申请人A公司的谅解后,大竹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宋某暂不执行拘留决定,以便双方进行协商。
(彭贵兰 向瑜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