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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推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为莲花湖湿地撑起“保护伞”

更新:2018-06-07 15:37:30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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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继《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推出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管理职责。根据莲花湖属于湿地,但又地处中心城区规划区,是达州人民休闲游玩常去之地的实际,将立法目的定位为“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强调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需求”。根据莲花湖目前由市一级打造的实际,将管理职责明确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避免了市、区两级职责不清的问题。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定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条例突出了保护范围内水体保护。为保护好莲花湖水体,在对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作出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上,将设置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重点放在了影响水体的事项上,规定禁止“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以及医疗、生活器具”“使用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机动船舶”等行为。

条例规范了保护范围内建设开发。针对保护和开发矛盾突出,无序开发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问题,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批准的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核心保护区内只能修建与湿地保护和利用配套的功能性设施和景观设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边保护区内新规划的建筑物距离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百米”。

该条例抓住莲花湖湿地保护存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将中心城区这块难得的较大面积湿地打造成达州人民的城市公园撑起了地方性法规“保护伞”。预计该条例实施后,将对规范引领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打造好达州人民休闲娱乐的城市公园产生积极作用。

(李莉 本报记者 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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