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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圆满解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2018-06-01 16:35:31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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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原告系渠县渠江镇和平社区居民余某,被告徐某系侵权动物的饲主。

   2017年12月30日,余某骑自行车路经被告徐某门前,被徐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左脚,虽徐某表示愿意拿出500元赔偿原告购买狂犬育苗的费用,但余某认为被狗咬伤后单纯注射狂犬疫苗不能有效的预防感染狂犬病,必须补充注射血清,徐某拒绝支付血清费用。此事引起了当地群众的热议,部分群众认为农村养狗主要目的是护院,放养系常态,余某腿部仅被狗齿轻微挂伤,伤情不严重,被告家庭困难,而血清费用高,余某提出打血清系其故意刁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法有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即除“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外,任何事项均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针对饲养动物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害程度和实际结果,由侵权责任人或其责任承担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要注射狂犬病毒抗血清,应根据被咬时伤情遵循医嘱,但考虑到狂犬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可长达数年,一旦发病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原告提出需要注射血清并非有意刁难,被告家庭困难也系事实,法官建议双方角度换位思考。经过法官从法理、情理等各方面的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某一次性向余某赔偿损失1500元,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网通讯员 黄子桐)

编后语:此次纠纷反映出很多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常以最朴素的情感作为判断的依据而不懂得或者不能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作为扎根在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官在办理审判、调解工作时也要加强日常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对各类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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