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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我市5月1日起执行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更新:2018-05-07 11:00:50       来源: 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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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我市于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从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对事故处理有哪些影响,是否便民利民?这是目前达城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

据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旨在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据了解,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

新规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新规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新规明确提出,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同时,新规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据介绍,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并且,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强化公开透明

推动公正执法

新规规定,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新规还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据了解,新规的出台对有利于简化我市办事程序,有利于加强便民利民、公平效率、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

(曾猛 本报记者 罗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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