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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出台“最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令”

更新:2018-05-04 12:30:33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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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联合渠县监察委员会、渠县人民检察院、渠县公安局等共计30个单位联合签署并共同出台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文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参与的部门之多、惩戒范围之广、惩戒措施之严,堪称渠县“最严”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令”。

据了解,备忘录是该县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一种有益探索。

备忘录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出境;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

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限制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等;

限制申请入党、预备党员;

限制评先、评优、晋级;

限制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等29项惩戒措施的详细内容和实施单位。

《备忘录》还确定了渠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为联合惩戒对象,主要通过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由县法院适时更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其他参与部门或单位根据从该系统中获取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直接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陈来红 秦暾川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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