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对于打工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有相当一部分人都不愿意走费时费力的工伤程序,而是委曲求全地选择“私了”。家住达川区永进乡的唐帮领在外打工就曾不幸发生过工伤,其赔偿事宜也是忍气吞声的选择“私了”。
今年46岁的唐帮领告诉记者,在8年前,他在江苏无锡市打工,在一鸡鸭批发市场维修大棚加固时,不幸从五六米高的大棚上摔下来,造成他双脚踝关节粉粹性骨折,前后住院对方共花了近5万元的医药费。
而该工程包工头是平昌人,大老板则是本地人。出院后,他们没有走工伤程序,也没进行伤残鉴定,就通过他们三方坐下来进行“私了”处理。即大老板赔偿5万元,包工头赔偿1万元,共计6万元。在领这笔赔偿款时,还分别向对方写了书面承诺:“一次性经济赔偿,今后不再究责。”
“现在一想起这事我就后悔不已,身边的工友一听说这事也愤愤不平!”唐帮领说,双脚踝关节粉粹性骨折手术时,是用自己身上其他部位骨头去补的,导致他根本干不了重活,其他工友听说了他赔偿一事,也都认为赔少了。
此外,唐帮领还表示,他现在仍然在无锡打工,是电焊工,若身体好的话,干一个月有1万多元的工资,而他只能干一天休息一天,每月只能领两三千元工资。加之其儿子患有先天性脊柱弯曲病症,他还要为儿子凑医药费。因此,他想通过晚报咨询一下,他与对方签过“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还能找对方补偿吗?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唐先生如果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唐先生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唐先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唐先生若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之内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最后,郑律师提醒,在外务工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受伤,不要急于私了,而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伤残鉴定,依法解决工伤待遇。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