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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我市各级法院追回执行款2258万元

达州市中院公布“司法大拜年”典型案例

更新:2018-04-25 08:54:03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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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欠债还钱”是我们中国人心中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近年来,达州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打响“司法大拜年”攻坚战役。

18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此次战役的战果。记者从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在为期3个月的“司法大拜年”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据初步统计,全市法院集中办结各类涉民生案件367件,受理标的金额2900.7万元,执结322件,执行到位金额2258.59万元,执结率87.73%,执行到位率77.86%。其中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数167件,为157名农民工追讨工资429.54万元。活动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02人,司法拘留24人,召开集中执行兑现大会5次,向102人兑付392.6万元。各法院积极开展对133名生活困难当事群众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救助金额96.9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党员不履行抚养义务被纪委警告处分案

——被执行人黄某身为中共党员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司法拘留后,虽履行法律义务,但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警告处分。

执行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某妮

被执行人:黄某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黄某妮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于2011年2月17日在渠县静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黄某每月给付黄某妮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每月30日前支付,直至黄某妮独立生活时止。王某与黄某离婚三年多来,黄某妮与王某曾回到黄某处居住半年,但黄某在支付黄某妮抚养费3000元后,就再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2014年黄某妮遂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下欠的抚养费13800元外,另要求黄某从2014年9月起,按现有工资标准的30%支付抚养费直至黄某妮独立生活时止。同年9月26日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达渠民初字第1987号调解,达成黄某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黄某妮抚养费6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黄某妮申请强制执行。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屡次通知黄某到庭接受处理,但黄某拒接执行,且不报告财产,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未发现黄某有存款,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将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期间,黄某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因黄某对渠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抚养义务拒不履行,被渠县人民法院给予拘留15日。渠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

党员是各行各业的模范、表率,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资本,也是一种责任,更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本案中,黄某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不尽为人之父抚养之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司法拘留后,虽履行法律义务,但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警告处分。

案例二:邓朝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邓朝琼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责令履行后仍拒不执行,并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外出逃避,情节严重。邓朝琼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还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执行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所有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丁碧

被执行人:邓朝琼

【案情摘要】

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邓朝琼之夫董代富在福建省福州市光北路与湖塘路交叉路口处被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碾压致死。2007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肇事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丁碧(董代富之母,1937年5月出生)、邓朝琼、董国琴(董代富长女)、董国林(董代富二女儿)各种费用共计379447.03元。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朝琼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代领了上述全部款项,但被告人邓朝琼未按份额支付给陈丁碧应得部分。2008年8月15日,陈丁碧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邓朝琼给付其应得份额,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判决被告人邓朝琼给付陈丁碧应得的赔偿款人民币70806.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邓朝琼拒绝执行该判决。2009年3月16日陈丁碧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被告人邓朝琼躲避执行,隐藏财产,并外出下落不明,法院经多方查找无果,遂于2017年3月20日以被告人邓朝琼涉嫌犯罪为由,将本案移送大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竹县公安局立案后,对被告人邓朝琼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邓朝琼在福州至达州的k1269次火车上被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邓朝琼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交纳了应给付陈丁碧的赔偿款70806.43元。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朝琼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原告陈丁碧与被告邓朝琼所有权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邓朝琼在已领取应当属于申请人陈丁碧的赔偿款后拒不支付申请人,导致81岁的申请人陈丁碧生活困难。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邓朝琼经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后仍不履行,并隐匿财产,外出逃避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中,大竹法院对该案的宣判过程进行了互联网直播,170万余网名通过网络进行收看和关注,让该案的教育意义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提升了宣传范围,提高了执行威慑力,收到良好效果。

案例三:周治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周治成拒不搬出达州市达川区胡家院小区A幢楼2单元2号楼2号房屋,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执行法院: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牟莉

被执行人:周治成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治成与牟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达达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治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达州市达川区胡家院小区A幢楼2单元2号楼2号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治成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被告人周治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告人周治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5年8月3日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胡家院小区A幢楼2单元2号楼2号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周治成于2015年8月25日前迁出房屋。被告人周治成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和公告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被告人周治成于2016年5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治成被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5月12日安排其家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履行了腾退房屋的义务,将房屋交付牟莉。

被告人周治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治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判决被告人

【典型意义】

原告牟莉与被告周治成排除妨害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治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导致法院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该案的公开判决,提高了执行威慑力,收到良好效果。该案表明,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抗拒、逃避执行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快速执行牟小兵与王燕抚养费纠纷案

---被执行人王燕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失信情形曝光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院: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牟小兵

被执行人:王燕

【案情摘要】

牟小兵与王燕抚养费纠纷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牟小兵与王燕离婚,双方婚生女由王燕抚养,婚生双子由牟小兵抚养,王燕每月支付抚养费296元,自2016年1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判决生效后,王燕并未带走该她抚养的女儿,也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牟小兵于2018年1月10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燕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在家务农,靠打零工独自抚养三个孩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官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王燕离婚后,一直逃避法院执行,经电话联系,其自称在外务工,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执行法官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无所获,宣汉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反馈王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鉴于王燕拒不支付抚养费,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月3日在宣汉汽车站、西门广场LED大屏幕、公交车载广告及楼宇电梯广告滚动播放她的失信信息。听闻自己被法院曝光,慑于周围舆论的压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王燕迅速联系承办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于2月5日主动将拖欠的抚养费74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按期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外出务工不回原址,执行难度较大。宣汉法院充分利用失信曝光手段,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刘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刘敏私自变更法院冻结的其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并于同日全部取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川区人民法院以刘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敏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代其履行了全部案款人民币255 492元。该案执行完毕后,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函告案件的执行情况,建议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刘敏

【案情摘要】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四川锋远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刘敏、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法院2017年12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刘敏在邮储银行西充县莲花湖营业所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和50万元的保险产品。法院立即对其20万元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12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敏所购买的20万元金融理财产品强制执行。同月26日,法院向邮储银行西充县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却被告知被执行人刘敏已于2017年12月15日变更了该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并提前赎回,并于同日全部取现。执行人员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刘敏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敏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2月5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敏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移送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涉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3月16日将刘敏抓获归案,刘敏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在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敏丈夫邓传喜与法院联系,愿意代刘敏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3月21日,刘敏母亲王国秀、刘敏丈夫邓传喜向法院银行账户转账255492.00元(此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后,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函告本案的执行情况,建议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敏明知法院在强制执行其理财产品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理财产品提前赎回,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刘敏家人代其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能有效震慑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是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

案例六:快速执行王某违法扣车一案

【案情摘要】

春节期间,一辆载重沙石的大货车行驶至万源市河口镇路段,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撞向王某房屋,房主王某房屋外阳台角和室内货物被损。

王某通过审计机构估算出此次损失三万九千余元,但王某自认为此次损失达十余万元,审计结果与实际结果过于悬殊,于是私自将冯某的货车扣留了20余天。

车主冯某随后到万源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车辆归通。执行局立案后,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住现场,通过多方做工作座谈协调,最终让车辆顺利开走。

【典型意义】

万源法院执行局在处理此案坚持快速处理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万源法院坚持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的“三优先”办案原则,一方面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快速立案、快速执行、快速兑现”;另一方面强化立案、审判环节财产保全工作,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用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切实推动涉民生案件又快又好执结。

案例七:快速执行快速执行粟国禄等81人与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纠纷案

——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粟国禄等81人追索劳动纠纷案,开江县永昌洗煤厂注销后变更为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是一家企业。粟国禄等81人均系残疾人且均系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缺资金,提出向粟国禄等81人借其的工资收入为粟国禄等81人缴纳社保30余万元。事后开江县永昌洗煤厂的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粟国禄等81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多次群体信访。开江法院从立案到执行,用约一月的时间,就81案顺利解决,当事人息诉罢访。

执行法院: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动报酬

申请人:粟国禄等81名残疾人

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摘要】

1、案情重大!粟国禄等81名残疾人追讨欠款。

2、2018年1月,开江某法律援助律师向开江法院立案庭交了一批执行申请书,该批案件多达81件,且申请人都系特殊人群(残疾人)均系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人。考虑到案情重大和申请人在进入法院诉讼前已多次信访。执行局领导汇报院主要领导后,立即召开紧急,集全局之力,制定周密方案,确保在农历年前将案款执行到位。为了尽快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局兵分几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初步调查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运营多年。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局立即对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个人查明后立即进行控制。但还不足以完全兑现81人的执行标的款。执行局立即到达州监狱对开江县永昌洗煤厂的法人进行询问,得知其企业生产期间在开江县安监局缴纳了保证金。现企业已停止运营,是否可以申请退保证金呢,执行干警随即到开江安监局进行协调,顺利去、将该笔保证金执行到位。执行局穷尽执行措施后,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申请人,及时将执行标的款发放到各申请手中。81名申请人表示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粟国禄等81名残疾人申请执行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江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立案、执行、案款发放手续,以其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着实让申请人感受到开江县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维护了开江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八:联动执行促和解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在执行中死亡,双方矛盾迅速恶化升级眼看就要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共同介入,拟定执行方案,分头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趾勇(死者)、潘成翠、黄艳婷

被执行人:袁先云、吴立琼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27日,黄趾勇在袁先云、吴立琼家贴瓷砖过程中从楼梯间坠落在洗衣台的地板上,致头部严重损伤。2016年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袁先云、吴立琼赔偿黄趾勇、潘成翠、黄艳婷各项费用共计496734.14元。判决生效后,袁先云、吴立琼未履行判决义务,黄趾勇、潘成翠、黄艳婷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未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袁先云采取了拘留措施,仍未执行到位。同时申请人条件十分困难,本人因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其妻见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十五岁正读初三的女儿,受害者的日常起居全靠其七十三岁的母亲照顾,无经济生活来源,为此其亲属多次上访。鉴于本案情况特殊,执行法院没有单纯地终本了事,多次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村、社共同给双方做工作,达成了每月暂付生活费的和解协议。2018年4月13日,申请人黄趾勇在家死亡,其亲属因未得到赔偿款,情绪激动,扬言要将申请人尸体抬放至被执行人家中。开江法院接警后,迅速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紧急会和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双方所在村、社,共同拟定执行方案后分成两个工作组,分别赴双方家中做和解工作,执行干警、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轮番上阵、各个击破,在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在总金额基础上下调赔偿款后,再先期支付安葬费、余下赔偿款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重大复杂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社组织,能及时有效稳控局面,利用当地组织熟悉情况、更懂当事人心理的优势,更容易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从而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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