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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更新:2018-04-21 10:57:21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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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12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19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达州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最近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开始前进行宣誓。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适时组织宣誓。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地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地点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室内。

宣誓现场布置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人员统一着正装、制服或者民族服装。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大会上的宣誓由不参加宣誓的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的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

八、宣誓仪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

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领誓人均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的其他宣誓人员列于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说出“我宣誓”后,其他宣誓人员即开始跟诵誓词。

九、本决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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