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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判三年

更新:2018-04-18 11:35:31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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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岚月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名57岁男子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获刑的刑事案件。

2017年7月1日上午,渠县天星镇长青村三组原渠县老糖厂家属院施海家发生火灾,在救火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射钉弹、散弹、枪弹等危险物品,其后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及被告人张某全家中搜查出张某全存放的制式枪弹33发、猎枪散弹54发、气枪铅弹663发、5.6毫米小口径步枪长弹98发,以及雷管、铁砂子、射钉枪弹、各种不明粉末、钢管、损坏的气枪、气枪零部件、各类器械加工工具若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全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张某全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被告人张某全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全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扣押的弹药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本网通讯员 朱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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