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我已结婚十几年,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我们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有部分争议。请问,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自己是否有权依法分割?”27日,家住通川区西外新区的王女士焦急地向达州晚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结婚十多年,丈夫系事业单位职工,她自己原来在给别人看门市,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就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如今家庭矛盾不断恶化,且二人感情破裂,两人准备协议离婚。对于离婚所涉及到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两人均达成共识。
但对丈夫名下近10万元住房公积金归属问题,使两人产生了分歧。她觉得这笔钱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分,但其丈夫则认为这是单位发的、且在他个人账户上,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那么,她想通过晚报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为一方财产。《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据此,王女士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虽然是在他个人账户内,但并不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平均分割。最后,郑律师表示,若王女士在与丈夫办理离婚时,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