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石材加工厂搬卸石材时脚被砸伤,找到加工厂老板赔偿,双方却产生争议……近日,50多岁的李某一纸诉状将石材厂负责人告上法庭。通过法院调解,最终李某拿到赔偿金35000元。男子受伤 索赔受阻
2017年1月12日,李某在王某开办的青石板加工厂搬卸青石板,不料青石板翻倒,将李某右脚背砸伤,致脚踝2、3跖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支付了李某医疗费。但李某出院后,因脚伤不能干重活,家庭收入来源受阻,向王某提出赔偿未果。之后,李某向达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李某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李某随即向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残疾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调解 终获赔偿
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王某认为李某搬卸石材时未尽到注意事项,已经向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算是仁至义尽,且李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而李某则认为其要求合理。
通过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耐心劝解,李某与王某摒弃争议,均作出合理让步,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庭向李某赔偿35000元。 (本报记者 彭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