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宣汉县南坝镇居民冉某致电本报维权热线2382258反映称,他怀疑2016年买车时被车商欺骗,车贷的金额前后不一样,他想维权却被车商推诿。记者随后咨询律师得知,冉某现在来维权确实有些难度。
冉某告诉记者,2016年8月25日,他在达川区南城二号干道的达州俊益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分期付款的雅阁汽车,车价是21.78万元,手续费4140元,上户费500元,各种保险9000元左右。当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颜某具体负责这件事情,冉某与公司鉴定了购车合同,贷款金额为13.8万元,其它费用全部现金支付给公司。
接车后,银行通知冉某贷款金额是14.29万元,比合同多出4900元。“当时银行做调查时,文本上没有贷款数额,全部是空格,只叫我们买方鉴字盖章。”冉某说,发现贷款金额多了后,他去找汽车销售公司,对方称是利息加了4900元在本金里面。冉某认为不合理,但汽车销售公司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他也只好按时还款给银行。
记者随后采访了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颜某,他说由于冉某是熟人介绍去购车的,所以他们没有把贷款的金额和利息写在购车合同里。但口头上和表格中都是给冉某说清楚了,现在贷款下来后,当初双方约定的月供金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冉某先后几次来找公司时,他们均对他做了解释。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律师表示,把利息加在本金里的做法是不合规的。但既然冉某一直在还贷款就代表他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并且默认了贷款金额,现在再提出来维权有些难度。目前冉某可以和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只能都出示证据诉诸法律。
(本报记者 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