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我签了6年的租房合同,如今经营了3年就很难继续经营下去,提前给房东说了,房东也挂出对外招租的广告,如今房屋没有租出去,房东却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6日,家住达城的侯女士焦头烂额地向达州晚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市民:给房东提前说了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据侯女士介绍,她在达城二马路102号承租了房屋用于开宾馆,是与房东签订了6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年地付给房东租金。同时,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今她已经经营满了3年,因生意不好做,一直亏损现状,故无法继续经营。
为此,在半年前她口头向房东进行了诉说,之后又发微信阐明缘由。房东通过考虑后在门市上挂出条幅自己出租,并留下房东自己的电话号码,这等同于得到房东的默许。然而,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在她第三年满期,第四年不打算继续经营时,该门市仍然没有出租出去。
前不久,她找房东退还5000元押金时,房东不但不退还,还表示是她违约,要到法院起诉她。“本来做生意就亏了本,租门市还要惹上官司,我心里一直在打鼓!”对此,侯女士希望记者向律师咨询一下,她是否该承担违约责任?
房东:希望对方能配合一起坐下来协调解决
根据侯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与房东蒲先生取得联系。蒲先生告诉记者,合同是保证双方的利益,对方前后共签了12年租房合同,前6年满期后,又签订了6年。然而,在前六年,市场行情好到处在涨门市费时,他一分钱没涨。
同时,在后签订了6年合同中,因市场行情疲软,在对方经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他都没收齐,少了几万元。而对方称得到他的“默许”,这个说法他不认可。蒲先生表示,真正解除合同是双方签字才生效的。按道理说,对方经营不走,可以对外转租,这也是她的事情。
而现在所挂对外招租横幅,是建立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为了减少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征得对方的同意,看能否有人承租,以减少因对方负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有人承接了,他就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但至今无人承租,自然他要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交付租金至期满。现在,对方也不露面,只是双方不断发微信。因此,他的态度是要么对方把本年度欠付的租金交清,要么她就来协商违约金,即解约后的损失赔偿。不然,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后,记者与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取得联系,郑律师解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侯女士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约至合同期满。侯女士因生意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可以找房东进行协商,在与房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