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我们口头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这也符合‘谁享受服务谁买单’原则,可到了年底,承租人却‘变脸’不交钱,物管像我下‘催交令’,我该怎么办?”近日,家住通川区西外新区的李先生焦急地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
房东疑问:谁住房就该谁交费
据李先生介绍,一年前,他把自己在老城区的一套35平米电梯房出租给来达上班的王先生。办理租赁手续时,双方口头约定物业费由王先生承担,并未写入合同。没成想到年底时,李先生突然接到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的通知,称其已拖欠了近一年的物业费,若近日仍不补齐,物业将起诉他。
“我与他是说好了的,物业费由他承担。”李先生打电话向王先生质问,对方却称家里的空调是个“二手货”,以制冷效果不好不能使用为由,要求房东李先生自己交物业费。“口头说好了的,现在又来反悔,我该怎么办?”李先生希望记者帮忙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律师提醒:租房前明确交费方
当日下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对交纳物业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那么物业费应当由出租人交纳。
同时,郑律师提醒房东,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要书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纳,并最好前往小区物管处进行登记。随后,记者将律师说法告知房东李先生,李先生称自己系第一次租房,没有经验,也给自己上了一课,他会向物管交纳一年的物业费用。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