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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降价签订出售丈夫婚前房产 中介公司明知故犯卖家拒绝履约

更新:2018-01-29 16:47:11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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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丈夫出差前再三明确告知中介公司,房产属于他婚前财产,合同必须由他签订才有效。但经中介公司劝说,周先生妻子降价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有关房产交易的居间合同,引发丈夫对中介公司不满,拒绝房产过户。近日,周先生借助达州晚报房产栏目咨询律师,他不履约的后果是什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中介公司明知故犯的责任?

丈夫出差妻子卖房

2016年7月,周先生夫妇决定卖掉荷叶街一套83平方米的房子,还明确告知中介公司,房子系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无权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事后,中介公司遵照周先生意愿,以45万元价格挂牌出售房子。当年8月中旬,出差在外的周先生接中介公司电话获知有人看房,他让中介公司与妻子联系,并强调房子低于45万元不卖,如买家无异议,等他回来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周先生回家得知,妻子在中介公司劝说下,已经以43万元的价格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收取1.5万元定金,中介公司为确保交易顺利拿走了房屋土地证。周先生不满妻子降低房价,更加不满中介公司明知故犯劝说他妻子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因而拒绝履约。

拒绝履约遭遇威胁

周先生到中介公司,以妻子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动退还1.5万元定金,索要房屋土地证。中介公司告知周先生,合同已受法律保护,如他拒绝履约,中介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他的责任。另外,中介公司已为周先生的房子找到买家,且收取买家定金,如买家因周先生拒绝履约接不到房,有权追责中介公司和索赔,到时候承担责任的不是中介公司,而是周先生。中介公司只拿合同说事,回避房屋产权人的问题,让本想好好解决了事的周先生认为,自己维权却被中介公司拿合同威胁,他表示决不配合房产过户。当年12月底,中介公司再次通知周先生配合房产过户,他还是拒绝了。再后来,中介公司让买家直接与周先生谈,周先生才得知买家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2万元,他妻子收到定金1.5万元,余下5千元被中介公司暂扣称,是为了防止买家和卖家反悔。

卖家欲用法律维权

前不久,买家想今年春节在新家过,让中介公司催促周先生办理房产过户。中介公司电话通知周先生时,双方发生激烈争论,对方没能克制住情绪辱骂了周先生,他赶到中介公司讨说法声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中介公司见周先生态度强硬赶紧赔礼道歉,然后又暗示他,双方对簿公堂都要吃亏,不如各让一步早些解决问题。周先生坚持要终止与中介公司合作,欲退还定金,索回土地证,但没能如愿。周先生坦言,因为妻子在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上签下自己姓名,他担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输理,所以咨询律师,不履约的后果是什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中介公司明知故犯的责任?律师点评: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结合案例认为:关于本案中周先生妻子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家事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对于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所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抗辩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周先生妻子签订的合同。本案不应适用家事代理。委托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案中,周先生妻子并未得到可以代周先生签订合同的授权,中介公司也明知,事后周先生拒绝追认。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所签订中介合同对周先生不发生效力,周先生妻子与中介公司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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