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11 作者:2025年04月25日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布一批社会影响大、侵权性质恶劣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2021年,被告人陈某纠集陈某某、倪某等11人,在成都等地组织生产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陈某提供包装材料和低档基酒,陈某某等人负责灌装、包装,倪某等人制作防伪标识并完成订单化生产,侯某、黄某甲等人在达州多地烟酒门店销售,形成“产、供、销”全链条犯罪团伙,金额达226.51万元。查获的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5年1月6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5年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万元至60万元不等。
案例二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用油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陈某甲购买食用油生产设备、成品油及“鹰唛牌”花生油空瓶、纸箱等外包装材料,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鹰唛牌”花生油,并雇佣李某、陈某乙等4人,在抖音电商、拼多多等平台上开设网店,生产、销售假冒“鹰唛牌”花生油,非法经营数额164万余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2024年8月20日,渠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对李某、陈某乙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11月26日,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案例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燃气灶
2023年11月,大竹县居民蒲某通过某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一台某品牌燃气灶,使用时发现该燃气灶火力不足且无熄火保护装置。通过联系官方品牌鉴定,该燃气灶系假冒品牌,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大竹县公安局获取该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2024年3月23日,专案组在广西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生产窝点、储存仓库各1处,查获假冒某品牌燃气灶235台,扣押某品牌标识550套,包材若干,货值金额8万余元。
2024年12月30日,大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罗某、黄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四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燃油泵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冷某乙、袁某明知冷某甲在未取得丰田汽车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和株式会社电装等权利人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协助冷某甲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博士(BOSCH)、福特(Ford)、电装(DENSO)、丰田(TOYOTA)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燃油泵。冷某甲等人通过重庆渝北区空港物流中心韵达和壹米滴答重庆分拨中心,将上述假冒燃油泵销售给代某等人,获取违法经营额约46万元。
冷某甲等3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曹某甲从成都市康泽润滑油有限公司监事曹某乙(汉源县公安局已侦查起诉)处购进5158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牌”润滑油,并以进价加价20%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审计,曹某甲从曹某乙处购买假冒“长城牌”润滑油共计51585元,取得销售收入58385元,非法获利6800元。
曹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长城牌”润滑油系假冒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757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达州市场监管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