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 作者:2024年12月27日
近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达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7月19日,群众来电投诉反映“位于达川区百节镇俊健园区内达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并散发有难闻异味”。
达川生态环境局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照明变压器骨架及塑料制品制造生产线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成型机5、7、10#机组正在使用,但配套安装的治污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离心式通风机处于停用状态,烟气处理设施所用的活性炭未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8月2日,群众投诉反映“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期有烟雾产生,味道刺鼻,要求查处”。
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携带VOCs便携式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外VOCs数据异常,配套安装的烟气处理设施装活性炭装置被焊死,未按要求安装、更换活性炭。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达州生态环境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