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版次:02    作者:2024年09月20日

编号:渠烟专[2024]许送告字第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以下零售户无法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并收回零售许可证,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并已收回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

号码

企业名称

(字号)

经营者/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文书编号经营地址511725209110渠县渠江镇奥斯长超市何俊利渠烟专收〔2024〕许第11号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地旺广场步行街1-4号

渠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