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4 作者:2024年08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以下零售户无法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并收回零售许可证,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并已收回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号码 企业名称
(字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书编号经营地址511702107821达州市通川区御林商行向道木通川收回烟专〔2024〕第17号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惠路38号附162号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