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误将罂粟当观赏植物带回家种植

宣汉南坝警方现场铲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版次:12    作者:2024年05月31日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曼琦 丁畅) “警察同志,我们这里好像有人种植罂粟!你们快来看看!”近日,宣汉县南坝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南坝镇石牛村一块田地里发现种有罂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当场查获罂粟16株,并全部铲除。

经查,2023年10月,辖区居民王某在石牛村山林中发现罂粟花,觉得花朵漂亮,便将种子带回家种植。

民警现场对王某讲解了种植罂粟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