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达市通消火认字〔2024〕第0003号)送达公告

版次:04    作者:2024年03月22日

附件:

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宝泉村七组梅焯太住房“2·17”火灾事故相关当事人王芳:

2024年2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宝泉村七组一民房发生火灾,经调查,我大队依法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达市通消火认字〔2024〕第0003号)。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火灾事故认定书(达市通消火认字〔2024〕第0003号)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20日

火灾事故认定书

达市通消火认字〔2024〕第0003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2月17日23时43分,达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报警称,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宝泉村七组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建筑结构、家具家电等物品受损。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17日23时24分许;起火部位为梅焯太户内厨房区域;起火点为梅焯太户内厨房东侧入口处中上部位置;起火原因为厨房东侧入口处中上部位置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视频分析记录1份,现场照片22张,现场图4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