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通市监无处〔2023〕309号

版次:04    作者:2024年01月05日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本案来源于专项检查。2023年05月24日,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对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冻库区负一楼保鲜库0-3号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放大量无包装,且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肉制品(盐渍毛肚、无骨鸡架)。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盐渍毛肚47744kg、无骨鸡架17292kg,合计总重量65036kg。现场未发现该批货物的持有人。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该场所内的盐渍毛肚47744kg、无骨鸡架17292kg实行扣押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但无人对上述物品主张权利,承认其货主身份。

经调查,2023年4月份货主“李文”通过电话联系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田世军,田世军将达州源美冷链物流负一层保鲜库0-3号库以面积存放的模式租于“李文”使用。2023年4月份“李文”将购买的盐渍毛肚和无骨鸡架放置于仓库内,未向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检验检疫报告和能证明上述产品渠道来源的合法手续。上述盐渍毛肚和无骨鸡架并无外包装及标识标签,产品数量共计65036kg,联系人李文电话为13627705183,但通过拨打电话发现该号码已为空号,无身份证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七份,证明:此次案件的事实与经过。

2.检验报告三份、照片7页,证明:此次案件的事实。

案发至今,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扣押物品的权利。经本局多方查证,依然无法确定经营的主体,无法确认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 因无法确定当事人,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在《达州晚报》上发布公告并在各大农贸市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告,通告盐渍毛肚47744kg、无骨鸡架17292kg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对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逾期无人认领的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并依法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现公告期已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和提供有关证明,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下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盐渍毛肚和无骨鸡架”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货主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务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