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版次:04    作者:2023年08月25日

钱丰:

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川达通综执﹝2023﹞1001-1号),内容如下:

2022年11月15日,你通过“万顺快车”网络平台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派单后,你驾驶川S619Q8小型客车为乘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通过“万顺快车”网络平台收取了运费。同时查明川S619Q8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因你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住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川达通综执﹝2023﹞1001-1号),你住址无人,你也拒绝接听电话。为此我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川达通综执﹝2023﹞1001-1号),本公告登报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川达通综执﹝2023﹞1001-1号)。

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账号:2317576109024919902,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后六十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送达后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