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伐公益林林木195株

我市首例碳汇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版次:03    作者:2023年05月30日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通讯员 杨锐) 5月25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唐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达州市首例林地碳汇补偿公益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唐某某系重庆市开州区人,今年1月,唐某某购买了宣汉县漆树土家族乡松林村马某某的自留山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山林内采伐林木195株(折合蓄积28.0618立方米),后将采伐的林木运输至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一木料加工厂进行销售。

3月,公安机关以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同公安、林业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对涉案林地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认为唐某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破坏林地所造成的全部碳汇价值损失。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滥伐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为28765.74元。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说明,被告唐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自愿缴纳林地碳汇价值损害费用,并认罪认罚。

案件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生态修复费8988元,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28765.74元用于支付碳汇。